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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1-09-02 10:28 点击:

  

(第八十八号主席令)
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历程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新增)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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