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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2)
文章来源:运城热力 时间:2021-09-02 10:26 点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修改为)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修改为)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修改为)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修改为)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将原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做出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新增)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新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新增)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将原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做出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的(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修改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增)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新增)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将原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作出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新增)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新增)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将原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新增)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新增)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原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将原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新增条文并做出条文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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